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新聞簡評 - 賣豪宅被課奢侈稅該怎麼辦?
創中區紀錄 賣豪宅課奢侈稅4650萬2011/11/22
全國最大一筆 台中市民半年內買賣台北中正區房屋【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全國最大一筆炒房奢侈稅收落在中部,總額將近5,000萬元。這筆炒房稅為台中市民今年5月買下台北中正區上億元豪宅,持有不到半年即賣出,遭到課稅。
據指出,這名納稅人今年5月買下台北市中正區的著名豪宅,持有不到半年,同年9月以3.1億元的價格賣出,由於持有到出售時間,未達一年,按售價的15%,繳出4,650萬元奢侈稅。
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課徵特性,因為接近交易稅,賣方不論賺賠都要繳稅,持有不到一年內出售者,按出售實價的15%稅率繳稅;持有一年以上,不到二年者,則按10%稅率繳交奢侈稅。
這類異常案件多數是有短期買賣不動產的事實,但卻未按實價辦理申報繳稅,並自認買賣行為屬於非自願性,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不過國稅局認為其行為無法構成「非自願性出售房地產」的條件,不但要開單補稅,另還要加計三倍以下的罰鍰。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51531#ixzz1eWrrTTIb
簡評:
奢侈稅實施後最大筆的課稅金額終於出現,遭課稅的物件是位於台北市中正區精華地段的一品苑豪宅。
新聞指出這個案子之所以會被課稅的原因是該屋主認定買屋後因為長輩不喜歡這個房子,導致他迫於無奈才不得以在持有不到2年就售出物件,這個行為應符合奢侈稅豁免條款第十條"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中所提及的"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所包含的內容。
但是這位可愛的屋主他忽略了一件最重要的事情,關於"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的認定權是在誰身上?
當然是在主管機關,也就是財政部的身上嘛!
因此比較保險的做法應該是只要售屋的狀況特殊,無法確定是否符合豁免條款第十條的規定時,應該就要主動諮詢相關稅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可否成立,而不是自己認定就算數。
雖然這樣做的話過程會比較麻煩而且時間相對冗長,但是起碼相關的認定都清清楚楚,也不至於會產生賣屋的獲利還不夠補稅這樣的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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