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政府打房後的多空消息判讀

 

 

 

 

 

 

  

 

以下為最近幾則房市新聞,看完後筆者對台灣房市持續保持審慎樂觀態度,畢竟行情總在多空認知分歧時成長,趨於一致時崩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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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月大台北地區房屋委售量萎縮

〔自由時報記者簡明葳/台北報導〕 

新聞重點節錄: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從奢侈稅議題發酵後,台北市在3月一度出現委售量高峰期,相較今年1月大增58%後,隨即持續萎縮至今,7月減少24%,而新北市在3月相較1月委售量縮減6%,之後一路下滑,至7月已經銳減45%,修正幅度已經大於台北市。


新北市委售降幅較大,但是區域分佈平均,台北市則以大安、信義、中正、南港、內湖等區,屋主惜售心態較明顯。而市場上1000萬元以下物件依然熱銷,導致惜售物件也以高價產品比例較高。


簡評:
奢侈稅的實施其實最考驗的其實是仲介公司,因為既然量縮是事實,要達到成交的目的更是難上加難。
最近筆者有一間六百多萬的物件賣出,該仲介公司(加盟店)買方跟我們的服務費加總不到2%,真的很慘。
以前這種低總價的物件拿個3%多是很正常的,也證明了仲介為了成交是多麼的流血殺價競爭。




(2) 大台北預售新成屋 投資客退場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日電)

新聞重點節錄:
房仲業者統計,台北市市中心預售屋及2年內新成屋成交佔比,由5月奢侈稅前「逃命潮」13%,滑落至6月的6%;市郊區跌幅更明顯,由33.1%跌至8.9%;新北市6區也由24%降至9.8%。
永慶房仲指出,雖然7月份預售屋及2年內新成屋佔比稍有提升,但台北市市中心中古屋成交佔比仍高達92.6%,台北市郊區及新北市6區各有90.2%及90.1%的比重。

永慶房仲集團研展室協理黃增福表示,受到奢侈稅和對投資客炒作預售屋查稅的影響,房屋市場主力買盤轉向首購及換屋族群。在買賣雙方投資客都大量退場後,首當其衝受影響的是受投資客喜愛的預售屋及新成屋,其中屋齡2年內的新成屋,因符合奢侈稅課稅條件,影響最大。

簡評:
大台北地區除了幾個供給量大或開發中的區域之外,投資客本來就是以中古屋交易為主,所以並沒有改變什麼事實,看到這則新聞其實不必過於緊張。




(3) 奢侈稅陰霾消 7月房市回穩


工商時報【記者蔡惠芳/台北報導】

新聞重點節錄:
信義房屋昨天公佈7月中古屋市場統計,顯示已較6月增加約17%;房價部分,主要都會區中古屋房價仍維持高檔盤整的格局,首善之都的台北市,因為平價區的交易量增加,拉低整體平均房價,較上月減少約3%

反觀受奢侈稅影響有限的桃竹地區,房市交易狀況相當平穩。


此外,在中古屋市場主要客層結構中,自住客已成為撐盤主力。7月除一部分置產型的客戶外,成交的買方大部分都屬於自住需求。至於台北市整體中古屋房價表現方面,7月每坪平均約54萬元,較6月的每坪55.6萬元,罕見的小幅回跌3%。

簡評:
為什麼第一個新聞與這則新聞會有這麼大的差異呢?

1. 第一則新聞說的是委託量,這則是買賣成交量。若先不論統計數據是否反應事實,委託量縮但成交量增就表示:雖然買方能選擇的標的減少但還是持續購屋,可見其需求之強烈。

2. 第二是各別仲介公司的統計數字差異。信義房屋本來就是大台北地區房仲業的龍頭,在這個渾沌不明的狀況下,一般買賣方更是會選擇值得信賴的大品牌來完成交易,因此信義房屋的業績表現與數字自然就會較第一則新聞中的住商不動產為佳,也因此衍生出不同的結論(即使現在住商的大股東與信義是同一批人也是一樣)。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條文




















(本圖片轉自中視) 

筆者截取此細則與房地產有相關項目供各位參考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第十條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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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特銷稅(奢侈稅)的施行細則,相關重點如下:
1. 第十條有關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意即若有難以用客觀標準衡量的豁免因素,則須請示國稅局並由財政部裁決公告之。

也就是說如果要使用非自願離職或非自願性因素來規避此稅法,就要有認知權不在己的心理準備。

2. 第十一條簡單來說是指該農地若符合農業耕種使用,或是法律變更為非農地使用無論變更完成與否,移轉時皆不課徵土增稅。而奢侈稅的課徵是跟著土增稅走的,因此土增稅的免徵同時也代標奢侈稅的免徵

3. 第十二條以及其所有細項幾乎代表了所有建商的開發與銷售行為,因此奢侈稅實質上跟建商是沒什麼關係的,大家可以瞭解吧 !

奢侈稅的衍生重點


















因奢侈稅條文過長,因此筆者挑出跟房地產有關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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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闔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第三條 前條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四條 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鎖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看完以上條文後筆者認為有4個衍生的重點如下:

1.  本條文確實達到了增加投資客人頭成本的效果。

2.  很多人會以國稅局的人力不足、且較擅長查核中小企業逃漏稅為理由,認為他們對於奢侈稅這種房屋買賣稅務並不會加以嚴查。
   
   其實抱持以上理由也沒錯。國稅局內部人手不足的問題時有所聞,中小企業查核的稅收好像對國庫也比較補,但若抱持這種想法的人其實疏忽了奢侈稅的政治意涵

如果今天筆者是馬政府團隊,希望在明年選舉前做出一番政績來,而房價太高又剛好是民怨之首,因此即便打壓不易也會讓此政策發揮出最大的功效才是。

近期剛好某稽徵所的人員告訴筆者,近期國稅局成立了一支專案金檢小組,專門針對尤其是大台北地區的房屋以及相對應的金流做查核。雖然此消息真偽難辨,但不可否認政府對於高房價問題已越來越重視,若有相關需求的人一定要做好配套措施才是。

3.  若本身欲出售非自用住宅且持有期間不滿2年的物件,市面上目前主流的避稅做法大概不脫兩種形式:
(1)透過金融手段,如信託等
(2)動用民間手段,如辦理離婚、非自願性離職等做法


而以上兩點做法只是基礎中的基礎,還有更多暗黑兵法可以使用。

但是無論如何,筆者認為真正有用的做法除了遷戶籍並辦理地價房屋稅自用外,其他皆為沒意義之舉

原因很簡單,辦理先信託持有後買賣等作法較難被市場所接受,買方被保障的程度很低,而其他做法的認定權更不在己,而是掌握在國稅局的手裡。

也就是說假如你辦理非自願性離職避奢侈稅,完整的做法必須以正式書面文件請示國稅局,讓他來調查並認定你的做法合不合理,對於房屋出售人本身相當不利。

4.   筆者認為如果堅持要在兩年內買賣屋且避免被課徵奢侈稅的話,最安全的方式為:遷戶籍 、辦理自用登記、注意金流的方向

   所以如果欲出售的房屋不符合政府有關奢侈稅的相關規定的話,建議還是老老實實持有滿2年再出售吧,雖然大家都會有僥倖心理,但還是不要隨便挑戰國稅局的能耐,這是筆者的衷心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