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奢侈稅的衍生重點


















因奢侈稅條文過長,因此筆者挑出跟房地產有關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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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闔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第三條 前條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第四條 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三、鎖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四、經核准不課微土地增值稅者。
 
五、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六、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八、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九、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看完以上條文後筆者認為有4個衍生的重點如下:

1.  本條文確實達到了增加投資客人頭成本的效果。

2.  很多人會以國稅局的人力不足、且較擅長查核中小企業逃漏稅為理由,認為他們對於奢侈稅這種房屋買賣稅務並不會加以嚴查。
   
   其實抱持以上理由也沒錯。國稅局內部人手不足的問題時有所聞,中小企業查核的稅收好像對國庫也比較補,但若抱持這種想法的人其實疏忽了奢侈稅的政治意涵

如果今天筆者是馬政府團隊,希望在明年選舉前做出一番政績來,而房價太高又剛好是民怨之首,因此即便打壓不易也會讓此政策發揮出最大的功效才是。

近期剛好某稽徵所的人員告訴筆者,近期國稅局成立了一支專案金檢小組,專門針對尤其是大台北地區的房屋以及相對應的金流做查核。雖然此消息真偽難辨,但不可否認政府對於高房價問題已越來越重視,若有相關需求的人一定要做好配套措施才是。

3.  若本身欲出售非自用住宅且持有期間不滿2年的物件,市面上目前主流的避稅做法大概不脫兩種形式:
(1)透過金融手段,如信託等
(2)動用民間手段,如辦理離婚、非自願性離職等做法


而以上兩點做法只是基礎中的基礎,還有更多暗黑兵法可以使用。

但是無論如何,筆者認為真正有用的做法除了遷戶籍並辦理地價房屋稅自用外,其他皆為沒意義之舉

原因很簡單,辦理先信託持有後買賣等作法較難被市場所接受,買方被保障的程度很低,而其他做法的認定權更不在己,而是掌握在國稅局的手裡。

也就是說假如你辦理非自願性離職避奢侈稅,完整的做法必須以正式書面文件請示國稅局,讓他來調查並認定你的做法合不合理,對於房屋出售人本身相當不利。

4.   筆者認為如果堅持要在兩年內買賣屋且避免被課徵奢侈稅的話,最安全的方式為:遷戶籍 、辦理自用登記、注意金流的方向

   所以如果欲出售的房屋不符合政府有關奢侈稅的相關規定的話,建議還是老老實實持有滿2年再出售吧,雖然大家都會有僥倖心理,但還是不要隨便挑戰國稅局的能耐,這是筆者的衷心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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