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轉自中視)
筆者截取此細則與房地產有相關項目供各位參考
第六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第十條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之一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
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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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特銷稅(奢侈稅)的施行細則,相關重點如下:
1. 第十條有關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意即若有難以用客觀標準衡量的豁免因素,則須請示國稅局並由財政部裁決公告之。
也就是說如果要使用非自願離職或非自願性因素來規避此稅法,就要有認知權不在己的心理準備。
也就是說如果要使用非自願離職或非自願性因素來規避此稅法,就要有認知權不在己的心理準備。
2. 第十一條簡單來說是指該農地若符合農業耕種使用,或是法律變更為非農地使用無論變更完成與否,移轉時皆不課徵土增稅。而奢侈稅的課徵是跟著土增稅走的,因此土增稅的免徵同時也代標奢侈稅的免徵。
3. 第十二條以及其所有細項幾乎代表了所有建商的開發與銷售行為,因此奢侈稅實質上跟建商是沒什麼關係的,大家可以瞭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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