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新聞簡評 - 勇哥怎會落得這個下場呢!

  

 

 

 

 

 

 

 

 

投資客黃勇義涉炒房逃漏稅11.5億元 遭檢方搜索

鉅亨網記者詹宜軒 台北 2011-12-07 19:25 

檢方調查,知名投資客黃勇義因從事不動產仲介,熟悉不動產買賣中資訊不對稱情況,可從中炒作獲取高額利潤,於是自2004年起,陸續利用周遭親友作為人頭,收購大台北地區不動產。

專案人員經查,黃勇義所組的買房集團,已買賣交易完成的不動產,估計近千筆房產,逃漏稅高達11.5億元,嚴重影響國庫收入,而黃勇義更從炒作房價獲取暴利,涉嫌逃漏稅,違反稅捐稽徵法。

此外,據調查內容,黃勇義尚於2007年設立公司,登記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卻未據實向地政及稅捐等機關申報,持續操控旗下包括太太、其他親人等人頭,購買不動產,再哄抬價格出售,從中獲取高額利潤,隱匿公司交易不動產的實際銷售額、營利所得及他的個人綜合所得。




簡評:
筆者認為勇哥這次事件主要的導火線有兩個:

1.人頭(買屋借款人)使用過於頻繁

一般來說一個人如果在一年之內買賣不動產超過6次的話就需要申請為營業人, 繳交5%的營業稅以及17%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是因為這兩筆稅額在操作房地產的過程中實在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因此大多數人都會盡量將人頭的使用頻率降至最合理的狀態下使用,例如一年一個人頭背1~3間物件最為安全

但以勇哥上千筆的買賣紀錄,人頭不管怎麼使用都一定會爆量,因此才會產生這個違法的事實。

2. 內部人因素
就筆者的了解,當初這件案子之所以會被鐘議員爆出來,其實是因為勇哥炒房集團的內部人因為利益分配不均才憤而向鐘議員爆料所致,不然勇哥所有物件的詳細地址、人頭、買賣價等隱密資訊不可能都披露得這麼清楚。

因此就以上的兩點來說,筆者認為關鍵就是真的不要做違法的事,而且人際關係的經營真的要下功夫,不然事業做的再大都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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