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非自願性離職、靈骨塔 排除奢侈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奢侈稅解釋令 靈骨塔、非自願離職排除課稅

鉅亨網記者詹宜軒 台北 2011-12-05 10:40 

財政部日前針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慣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發布解釋令,明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 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因為「非自願性離職」而必須出售房屋者,排除奢侈稅課徵的範圍之內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 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

財政部因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因此特發布解釋令,指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

另外,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2款所稱「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由該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稽徵機關日前陳報1案例,某君於1997年間即持有新北市1房地,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2000年間,於工作地點新竹縣另購置1新房 地,至共持有2戶房地,其後該君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而欲出售該新房地。符合該條款規定之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財政部爰依上開施行細則 規定公告上述適用情形